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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某村委会不履行协助义务,神木法院现场对主要负责人罚款一万元

来源:民生与法 作者:贺晓东  发布时间:2020-07-11
摘要:法官我们错了,请从轻处罚7月9日,在【三秦飓风】七月执行风暴如火如荼开展之际,神木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重点对一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集中打击,其中针对神木市某村委会组成成员5人未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予以罚款1万元。 据悉,该院在执行申请执
 

  “法官我们错了,请从轻处罚……”7月9日,在【三秦飓风】“七月执行风暴”如火如荼开展之际,神木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重点对一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集中打击,其中针对神木市某村委会组成成员5人未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予以罚款1万元。
  据悉,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依法向神木市某村民委员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村委会协助该院扣留被执行人刘某在该村的征地补偿等收益,但该村委会擅自将属于被执行人刘某的征地补偿款12万余元支付给案外人。随即,该院向该村委会发出追款通知书,要求限期将擅自支付的补偿款追回,但该村委会未予追回。后查明,李某、张某等五人系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在收到该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案件执行不能,行为构成妨碍执行。随后,该院依法裁定该村委会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当日,该院将上述村委会全体组成成员传唤到庭,告知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严重的法律后果,该村委会组成成员均主动承认了错误,并出具了具结悔过书。为了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该院酌情对该村委会组成成员李某、张某等5人分别罚款2000元,该罚款均现场缴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第二款“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责任编辑: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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