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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2项举措护航民营经济绿色发展

来源:中国环境 作者:夏宁博  发布时间:2025-07-30
摘要: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绿色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围绕促进绿色低碳转型、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规范涉企行政处罚等方面推出12项措施,指导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更好支持服务民营经济绿色发展。 《若干措施》提出,促进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绿色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围绕促进绿色低碳转型、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规范涉企行政处罚等方面推出12项措施,指导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更好支持服务民营经济绿色发展。

《若干措施》提出,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出台地方标准,编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技术先进性评价指南》,组织开展光伏、锂电池、新能源车等重点出口行业应对全球碳定价能力建设培训,在受绿色贸易政策影响较大的行业率先开展碳足迹核算和认证。推动审批简约高效,根据项目性质分类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打捆”审批、无需重新审批等改革措施。加强总量要素保障,建立排污总量指标区域置换机制,支持南北共建园区、发展“飞地经济”的地方,建立互利共赢的排污总量指标共同收储、共同使用机制,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优质项目落地建设。将省民间投资重点项目优先纳入保障范畴。

《若干措施》明确,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纳入各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平等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推动加大民营企业绿色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实施绿色债券贴息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实施省民间投资重点项目环评清单化管理,推行企业联系服务卡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数据“只报一次”机制,解决数据报表多头上报、重复上报等问题。同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省级生态环境科研项目,推广集中治污模式,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根据《若干措施》 要求,江苏将优化涉企行政检查,严格落实年度涉企检查频次上限要求,优化“综合查一次”,大力推进合并联合式检查,推行“邀约式”检查服务,提升非现场检查比例。规范涉企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企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是否造成实质性危害,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完善诉求办理机制,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表达诉求、反映问题的渠道。此外,支持企业创优创新。分类实行激励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无废集团”“无废工厂”建设,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等模式创新,在区域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若干措施》要求健全落实保障机制。在制定实施排污指标、资质许可、项目申报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企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合理过渡期。针对小微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差异化措施,实行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健全促进民营经济绿色发展工作机制,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责任编辑: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