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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案件中善意文明执法原则与强制执行措施的互补关系

来源:民生在线 作者:王慧朋  发布时间:2020-06-30
摘要:抗拒执行 拘留 执行担保 失信名单 传统调查 执行和解 执行完毕
关键词:抗拒执行 拘留 执行担保 失信名单 传统调查   
              执行和解  执行完毕

执行要点: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等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系列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债务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执行,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被执行人拒绝配合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方涉及人数多,年纪最大的申请人将近80岁,法律意思淡薄,双方对立情绪尖锐,法院执行部门一方面穷尽执行措施查询财产,另一方通过走访调查,同时借助当地村委会的作用进行了执行和解工作,最终,因势利导促成该系列执行案件的完全履行,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的意见通知》十五条。

案件索引:

       一审: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2017)陕0822执1458号;(2019)陕0822执恢470号。

       基本案情:本系列案件民事审判由府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该系列案件实际借款人为被执行人刘某某丈夫(已故),但被执行人刘某某与借款人系夫妻关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判决被执行人承担该系列案件借款的还款义务。该判决作出时,新婚姻法解释还未出台,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判决被执行人刘某某承担还款义务无误,但被执行人拒绝认可,同时也未上诉,进入执行程序后,拒绝配合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方坚持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同时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坚决要求强制执行,双方对立情况可见一斑。

       执行过程:该系列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同时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向被执行人耐心告知了相关法律规定,争取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与配合,但被执行人未听取执行人员意见,对法律文书不予执行。
在上述情形下,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另一反面,执行人员对申请执行人方进行了提供财产线索动员,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告知,引导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以缓和双方对立情绪,促进执行告知的顺利进行,然而,由于双方积怨较深且法律意识淡薄,未听取执行人员意见。鉴于此,本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名单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强制传唤到庭,对被执行人提出的质疑,执行人员依据法律规定耐心对其进行了释明,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其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准备采取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在执行人员有理有据的劝说下,在进一步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威慑下,对立情绪逐渐缓和,主动联系了其亲戚六人进行了执行担保,与此同时,执行人员及时联系了申请执行人方及申请人方所在第村委会进行了进一步执行和解,最终在申请执行人作出让步,被执行人主动配合的情形下完全执行。

        案例注解:

        法律有其局限性,这是由其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无法绝对避免。涉及到本系列案件中,民事审判中认定该系列案件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执行人承担还款义务在当时的法律规范下准确无误。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受于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客观因素影响,执行中遇到的困难也是在所难免,所以执行和解工作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执行人员也应该将首要精力投入到其中,虽然执行强制措施在执行工作中必不可少,但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不能在执行工作中起到良好效果。当然,执行和解工作也对执行人员的工作经验、技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执行人人员只有充分了解案情,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真实心理状态的基础上,并依照法律规定做到不偏不倚,才能真正获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另外,执行工作中还要善于借用外部力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系列案件中,不仅采取了适当强制措施,同时还对双方进行了心理的疏导,法律法规的释明,另外还借助了当地村委会的知根知底的“知情”优势,综合了各项措施才最终达到了法律效率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值得其他执行案件借鉴。

责任编辑: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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