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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榆阳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开始

来源:民生在线 作者:郭岐川 贺晓东  发布时间:2020-06-01
摘要:为提高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快榆阳区文化产业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相关扶持奖励办法,按照《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文化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榆宣发〔2020〕5
  为提高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快榆阳区文化产业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相关扶持奖励办法,按照《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文化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榆宣发〔2020〕5号)《关于加快全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榆区发〔2015〕2号)《榆阳区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榆区财政发〔2019〕175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2020年榆阳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申报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类别
  本次专项资金申报主要分为三类,分别是文化产业项目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文化企业类和文化文艺创作生产类。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以企业、单位申报以上三类专项资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榆阳区注册登记1年以上(含1年,以2020年1月1日为准),在榆阳区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申报主体必须是建设和运营申报项目的独立核算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2.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所列门类,从事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等。
  (二)实施文化产业项目的相关乡镇、街道可以申报文化产业项目。
  (三)申请文化文艺创作生产类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为榆阳区从事文艺创作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其中,单位是指在榆阳区登记、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创作生产能力的法人单位,个人是指榆阳区户籍人员。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合法拥有著作权,且已创作完成的作品;曾经申报但未获扶持的项目没有进行重要修改的,不能继续申报。
  2.非榆阳区户籍的全国知名文艺创作单位或个人创作的反映榆阳题材、获得国内外权威大奖、对宣传榆阳取得良好效果的作品。
  3.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是作品权益所有者;由多家单位或个人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单位或个人授权同意,再由主要出资单位或个人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申请单位及法人在项目申报前2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4.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5.企业及企业法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6.有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
  三、扶持方向
  2020年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申报单位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的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活动、受疫情影响企业和文化文艺创作,经过项目申报评审后,择优遴选,予以扶持。
  (一)文化产业项目类
  1.列入国家、省级、市级重大项目的文化产业项目(包括《榆林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8年)》。
  2.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或具有区级以上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3.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带动性和领先示范性,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4.较有影响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包括文创产品研发、参加国内外交易交流活动和受知识产权保护产品)。
  5.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开展的产学研、传帮带、展示宣传、互动体验活动等项目。
  6.其他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所列门类,从事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以及从事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文化企业类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十百千”重点文化企业、电影院等。
  (三)文化文艺创作生产类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创作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题材思想内容深刻,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符合党的繁荣文艺工作宗旨,反映榆阳历史文化(含名人)、民俗风情、民间艺术,反映重大历史题材或历史事件,反映当前我区改革发展生动实践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数字)文艺创作项目及作品。
  申报范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生产创作或获奖的优秀文艺作品,主要包括:文学(包括网络文学)、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舞台艺术、音乐、广播剧、美术、书法、摄影、舞蹈、曲艺、杂技、民间文艺、文艺评论等。
  1.文艺精品类
  (1)获得国家级文艺奖项的作品,主要包括:精神文明建设 “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戏剧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美术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电视金鹰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等。
  (2)获得陕西省文艺奖项的作品,主要包括:陕西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陕西省艺术节奖、陕西省群星奖、陕西省动漫奖、陕西广播影视奖、陕西戏剧奖、陕西音乐奖、陕西美术奖、陕西书法奖、陕西舞蹈荷花奖、陕西摄影奖、陕西民间文艺山花奖、陕西文艺评论奖、陕西电视金鹰奖、陕西曲艺牡丹奖、陕西电影奖、陕西柳青文学奖等。
  (3)在全国A类文学艺术类核心期刊发表的单篇作品,主要包括:《新华文摘》、《人民文学》、《中国作家》、《诗刊》等。
  (4)在国家大剧院演出的剧目、参演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陕西广播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等中省大型的节目。
  (5)获得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和区委宣传部颁发的重要文艺作品奖项。
  2.文艺成果类
  (1)正式出版发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反映榆阳历史文化(含名人)、民俗风情、民间艺术,反映重大历史题材或历史事件,反映当前我区改革发展生动实践,对宣传榆阳、传播社会正能量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优秀文艺作品,反映榆阳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文艺作品。
  (2)全国、全省上映播出的具有榆阳元素且有一定影响的院线电影 (含微电影)、电视剧(含动漫)、专题片、纪录片等;或者在榆阳拍摄、反映榆阳元素,且在全国主流网络媒体、知名网站播出的点击量较大的文艺作品。
  四、资助标准
  资助方式为以奖代补,各申报类别依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每个单位或个人只能在三个类别中申报一项,资助标准如下。
  (一)文化产业项目类
  1.列入国家级、省级重大项目建设的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扶持金额不超40万元;列入市级重大项目建设的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扶持金额不超30万元;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或具有区级以上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扶持金额不超25万元。
  2.依托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宣传和展示全区重大工作成就,具有引导带动性和领先示范性、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扶持金额不超过25万元;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乡村文化旅游骨干项目,给予扶持金额不超过25万元。
  3.对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且有前期投资或建设基础,原则上已完成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8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
  4.对2019—2020年新增入统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运行稳定统计数据良好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规上文化企业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上年度10%的奖励2万元;营业收入增长率10%以上的,每超过20个百分点额外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5.被新命名为国家、省、市、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房租补贴、运营补贴不超过20万元、18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奖励。
  6.被新命名为国家、省、市、区文化产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文创楼宇),分别给予房租补贴、平台建设补贴不超过20万元、18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奖励。
  7.对于新签订的文化产业招商引资合同项目成功落地、实质性推进实施的额外奖励5万元。
  8.区内文化企业为区财政年纳税10万以上的,按2019年度税收收入额度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外地知名文化企业在我区注册公司,对新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经营期限满1年、累计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10.对自带从事文化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出版、数字印刷等大型文化产业项目入驻我区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给予15%以内的一次性补助(不包含土地出让金,生产性企业按实际设备投入额计算),单个企业最大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11.支持文创产品、旅游商品研发。对围绕榆阳地方特色研发的含有榆阳文化主题、文化元素的文创产品、旅游商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主管行业部门颁发的奖项,每个研发项目给予不超过6万元的奖励(依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对研发的文创产品获得国家专利、注册商标、版权保护的额外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12.我区文化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的,按照2019年度实际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名录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鼓励文化企业自主在国内外大型文化会展、节庆活动以及旅游、商务相关节会上设立传统工艺体验展销专区,拓展传统工艺产品的推介、展示、销售平台,参加省内外知名文化产业会展的,每个参展企业的奖补标准为省内3000元、省外5000元、境外2万元,设立展销专区的额外补助2万元(依照“从高不重复”原则)。
  14.支持非遗项目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创办文化企业,开展的产学研、传帮带、展示宣传、互动体验活动,对文化传播活动投入多、范围广、影响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文化企业类
  1.支持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规上文化企业,按2019年第一季度的纳税额度比例给予运营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十百千”工程重点文化企业。对区属企业已列入省市“十百千”工程重点文化企业库,省级骨干型、市级领军型企业按2019年上半年纳税60%的额度进行补贴;省级高成长型企业按2020年度上半年房屋租金给予一定比例补贴;补贴额度每个文化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电影院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电影院根据2020年上半年房租、影厅数量、设备损耗、人员岗位、2019年度第一季度票房收入情况予以一定比例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文化文艺创作生产类
  1.文艺精品类
  (1)获得国家级文艺奖项的作品,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2)获得陕西省文艺奖项的作品,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
  (3)在全国A类文学艺术类核心期刊发表的单篇作品,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
  (4)在国家大剧院演出的剧目、参演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陕西广播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等中省大型的节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5)获得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和区委宣传部颁发的重要文艺作品奖项,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2.文艺成果类
  (1)正式出版发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反映榆阳历史文化(含名人)、民俗风情、民间艺术,反映重大历史题材或历史事件,反映当前我区改革发展生动实践,对宣传榆阳、传播社会正能量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优秀文艺作品,反映榆阳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文艺作品,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2)全国、全省上映的具有榆阳元素且有一定影响的电影 (含微电影)、电视剧(含动漫)、专题片、纪录片等;或者在榆阳拍摄、反映榆阳元素,且在全国主流媒体、知名网站播出的点击量较大的文艺作品,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四)未被列入本《申报指南》支持方式及标准的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榆阳区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区委、区政府发展文化产业总体布局,也可以申报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需按《申报指南》内容要求,规范上报。电子版材料,可在榆阳区文化产业工作QQ群文件中自行下载(QQ群号:794446059)。
  2.请务必根据申报类别,严格按格式填写,申报单位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提供一式六份纸质版材料,要求所有表格正反两面A4纸打印,申报资料按附件顺序排列,并编好目录,标注好页码,装订成册,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3.将项目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工作邮箱qwxcbwcb@126.com,申报材料提交后,不予修改,不予退回。
  (二)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文化产业项目类的企业、单位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乡镇、街道不提供1-3项,但需提供正式申报文件):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相关行业营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
  (2)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
  (3)企业完税证明、企业无违法违纪征信证明等证明材料。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单位简介、项目内容、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示范性与创新性、项目实施方案及进度、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分析与控制等。
  (5)产业园区项目还需提交经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和林业等部门审核认可的相关批复。
  (6)项目资金支出清单(包含支出时间、记账凭证号、支出金额等)、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
  (7)相关部门出具的规上企业入统证明、规上企业营收增长率证明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8)项目申报相关的其他资料,如各类证件、证书、活动照片、相关文件等。
  2.申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文化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
  (3)企业完税证明、企业法人无违法违纪征信证明等证明材料。
  (4)企业营业收入、房租、水电费、合同、交款收据、影厅数量(照片形式)等证明材料(需加盖相关单位有效印章)。
  (5)项目申报相关的其他资料。
  3.申报文化文艺创作生产类的单位(个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演出许可证等创作 生产资质证明,其中,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等项目必须提供经陕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拍摄制作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个人申报作品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申报作品拥有权相关证明材料。
  (2)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
  (3)企业完税证明、企业法人无违法违纪征信证明等证明材料。
  (4)项目资金支出清单、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
  (5)申报项目出版、发行、播映、演出批准文件。文学作品项目的单篇作品需提供刊登证明材料,正式出版物需提供正式出版发行作品;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舞台艺术、广播剧项目的需提供正式创作完成的文学脚本、演出脚本、光盘等,音乐项目的作品总谱。
  (6)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的投资合同、与主创人员签订的创作合同、编剧授权证明、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授权书及主创人员简历。
  (7)申报项目获奖的证明材料,收视率、收听率、下载率、票房收入、专家评价、媒体评价等反映产生重大影响的证明材料。
  (8)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六、申报时间及程序
  (一)申报时间和地点
  请于2020年6月1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申报文化产业项目类资料报送地点:区委宣传部208办公室,联系人:栾亮,办公电话:0912—6188915 手机:15667812666。
  申报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文化企业资料报送地点:区委宣传部203办公室,联系人:白文娟,办公电话:0912—3252885 手机:13098271000。
  申报文化文艺生产创作类资料报送地点:区委东办公区111室(榆林烈士陵园大门台阶北侧),联系人:谢文刚,手机:17795961166。
  (二)申报程序
  1.申报受理
  区委宣传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
  2.审核报送
  (1)初审。由区委宣传部受理申报材料,负责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会同财政、文旅、文联、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
  (3)实地考察。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4)遴选。在审查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
  (5)遴选出项目,经区委宣传部会议研究后,报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奖补名单并进行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区委宣传部组织验收项目,合格后拨付相关资金。
  七、申报要求
  (一)思想重视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申报评审工作,从严把握标准,审查申报材料,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申报真实
  各申报单位要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材料,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重复申报、虚假申报、变相多头申报,并由法人代表亲笔签署《申报承诺书》。
  (三)监管到位
  各申报单位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落实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违反财经纪律,资金管理不到位、挪用专项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等行为,列入黑名单,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查处,区委宣传部将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追缴专项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专款专用
  各申报单位申报的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申报项目的建设,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础性建设、发放职工工资福利、支出日常办公费用,及支出其他不符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费用。
责任编辑: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