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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三个年”活动|少年吸烟引火灾,父母担责赔损失

来源:民生在线 作者:郭岐川 郭晶晶  发布时间:2023-05-08
摘要:近日,神木市法院民二庭乔广艳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监护人当庭支付赔偿款
  近日,神木市法院民二庭乔广艳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监护人当庭支付赔偿款。
 
  案情回顾
 
  2022年停放在神木市某镇某巷中的两辆小轿车突然起火,周围群众与消防救援大队虽及时进行灭火抢救,但仍造成了一辆车烧毁、另一辆车受损的严重后果。
 
  后经消防救援大队认定系三名初中生在巷中抽烟未将烟头彻底熄灭,致使两辆小轿车车头前堆放的纸片点燃,最终导致车辆起火。两辆小轿车车主就赔偿事宜多次与三名初中生的监护人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乔广艳受理案件后,仔细翻阅了案卷内容,了解到实际侵权人系三名初中生,便主动联系其监护人询问是否愿意调解处理,但监护人之间相互推诿责任,认为三名初中生的行为系过失且均系未成年不具备赔偿能力,仅愿意对两辆车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乔广艳法官反复向监护人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监护人当庭向两名车主支付了赔偿款。
 
  法官说法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起步阶段,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引导青少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需要家庭、学校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本案中的实际侵权人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作为初中生也应知道吸烟后未将烟头完全熄灭可能引发火灾的严重后果。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培养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行,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既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郭岐川 郭晶晶)
责任编辑: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