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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夺抚养权藏匿孩子,法官: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不得随意藏匿|聚焦“三个年”

来源:民生在线 作者:贾小霞  发布时间:2023-06-26
摘要: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其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情感需求,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子女得到父母双方监护和关心的权利
  2014年,艾某与袁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艾小袁(化名),现年8周岁。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艾某一纸诉状将袁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女艾小袁由原告抚养。审理期间,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就艾小袁的抚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办案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于两年前发生争执后被告带艾小袁一起离家后未归,为防止原告争抢艾小袁,被告将艾小袁藏匿起来,导致艾小袁一直处于辍学状态。
 
  就艾小袁的抚养问题,经过办案法官数次释法明理,被告让办案法官与艾小袁取得了联系,了解到了孩子的现状以及孩子的意见,同时结合原被告能陪伴孩子的时间长短、对孩子身心健康的关注程度、经济收入对比、对孩子教育的重视与否等综合因素对原被告展开了长达三个小时的调解,最终使原被告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同时双方表示愿意放下对彼此的怨恨,共同保障孩子的受教育权,呵护孩子身心成长。
 
  本案是一起因离婚而发生的涉未成年人抚养关系的纠纷,其中一方竟然意图以藏匿子女的方式来获得对孩子的直接抚养,但是,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其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情感需求,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子女得到父母双方监护和关心的权利。藏匿子女会损害子女的正常生活、因藏匿子女而导致子女辍学更是将父母恩怨置于子女成长之上的极其自私的行为,父母这样做只会成为法院在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时对其抚养能力的不利评价。父母应以子女的健康成长为最高原则,保持行为的理智、情绪的平和,协商确定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抚养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贾小霞)
责任编辑: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