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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解离婚纠纷,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来源:民生与法 作者:郭美英  发布时间:2021-07-21
摘要:近日,神木法院家事法庭在审理张某与温某离婚案件时,承办法官吴丽耐心释法明理调解,一举多得,在巧妙解决离婚纠纷的同时,也保障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原告张某与被告温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两个婚生子女均满八周岁但尚未成年。婚
  近日,神木法院家事法庭在审理张某与温某离婚案件时,承办法官吴丽耐心释法明理调解,一举多得,在巧妙解决离婚纠纷的同时,也保障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原告张某与被告温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两个婚生子女均满八周岁但尚未成年。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关系仍未改善,之后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将原告打伤,致使原告离家出走,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婚生子女由亲属代为照顾。在调解过程中,原告考虑其无固定工作,无力照顾子女,故放弃对两个子女的抚养权。但被告亦考虑到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仍不同意离婚,而原告离婚意愿很坚决。
 
  面对僵局,承办法官考虑到婚后原告张某一直在家照顾孩子衣食起居,现没有工作也无收入来源。而被告长期在外打工赚钱养家,没有时间精力照顾孩子。吴丽法官及时梳理争议焦点,调整思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多次组织调解,在最后一次调解中,征求原、被告两子女的意见后,并通过两子女劝说母亲,最终提出两子女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原告代为照顾两孩子,该调解意见被双方当事人采纳,双方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离婚纠纷的处理方式,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又可以最大限度减轻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理造成的创伤,使子女相对地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有利于孩子生理、心理等全面健康发展。婚姻不易,尤其是身为父母的离婚当事人,不仅要考虑自身当下的自由幸福,还要考虑子女未来的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