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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⑸】轮流抚养婚生子 抚养纠纷巧解决

来源:民生在线 作者:郭美英  发布时间:2021-03-25
摘要:近期,神木法院民三庭在调解一起离婚案件时承办法官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经多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婚生子由双方轮流抚养。
  近期,神木法院民三庭在调解一起离婚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该案承办法官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经多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婚生子由双方轮流抚养。由此,僵局得以打破,原、被告调解离婚。
 
  原告折某于2013年与被告邓某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2020年6月,原、被告再次发生口角,被告带着孩子离家出走长达半年。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也同意离婚,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中的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均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均要求孩子随其共同生活。
 
  面对争议,承办法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认真审查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例如对当事人双方的职业、收入、文化水平、照顾陪伴孩子的时间等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及核实,同时对双方父母是否愿意协助照顾孩子征求了意见。经调查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相当,也不存在法定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形,且孩子年龄尚不满八周岁,孩子对随父或者随母生活意见亦不能作为参考。面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及时调整思路,寻找法律依据,查找类似案例,最终提出由双方当事人以一年为周期,轮流抚养孩子,抚养期内互不承担抚养费,互相享有探视权的调解意见。该调解意见被双方当事人采纳,双方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这是神木法院首例离婚后轮流抚养子女的案例。采用轮流抚养孩子的方式,不仅使“死亡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要求离婚时,不被子女抚养问题所捆绑,还可以避免人为割断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最大限度减轻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理造成的创伤,使子女相对地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有利于孩子生理、心理、智力、情感等方面的健康发展,为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新思路。
  
责任编辑: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