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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督察利剑作用,确保绿色发展方向不变力度不减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宋杨  发布时间:2025-05-21
摘要: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党内法规形式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作出全面规范,进一步夯实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制度基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党内法规形式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作出全面规范,进一步夯实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制度基础。与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相比,《条例》层级更高、更具有权威性,为更好发挥督察利剑作用,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重要保障。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条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指出,“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领导”,明确了这一定位内涵,对于督察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方向,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党政领导干部。抓住这个“关键少数”,才能牵住绿色转型的“牛鼻子”。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直接关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和路径;央企集团公司的管理监督责任是否履行到位,影响着其下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表现。因此《条例》规定,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对象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等。督察对象聚焦领导干部,而非具体某个行业某家企业,传递的信号也十分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是政治责任,履职要尽责,失职要问责。

《条例》也设立专章规范督察成果运用,明确将督察结果和督察整改工作有关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这些要求,都是为了压实主体责任,强调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领导干部的作为,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真正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每一次亮剑,都是对发展理念的校准。不同于过去“头痛医头”的治理模式,督察直指地方治理体系的深层病灶。《条例》明确将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美丽中国建设方面工作情况等纳入督察范畴,正是要跳出仅盯企业污染排放的局限,打破环保单打独斗的困局,更多聚焦各地党委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谋划,让绿色基因融入城市规划、产业布局的每根毛细血管。例如,长江流域通过督察推动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干流全线水质连续4年保持Ⅱ类;京津冀区域借力督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PM2.5浓度较2015年下降超40%;“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一批违法违规项目被依法处置,一批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一批绿色生态产业加快发展。这些成效充分证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已经成为撬动我国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点。

督察越往前推进,越进入“深水区”,触及的矛盾越来越复杂,都是难啃的“硬骨头”。新形势、新任务对督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认识,将督察制度转化为治理效能,让每轮督察成为地方发展的全面体检,让每份整改清单化作转型升级的行动指南,以督察为利剑,守护祖国的绿水青山。

 
 
责任编辑: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