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浙江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批准了《舟山市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关于防治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的地方性法规。 舟山市海洋经济资源依赖性强,而陆源污水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重要因素之一。监测数据显示,舟山市近岸海域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等营养盐浓度总体处于高位,海水富营养化范围较广。 “我们以解决陆源污染间接排放海洋为突破口开展立法调研,向社会广征意见,最终形成了《规定(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陈能斌介绍。 根据《规定》要求,政府部门要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提升污水集中处置能力;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更换落后或老化的陆源污水处理设备,提高陆源污水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同时,进一步规范工业废水的排放,解决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矛盾,明确要求“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在落实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艺要求上,要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处理工艺能力,明确向其排放的工业废水的水质水量等。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合同的指导服务。 “《规定》的制定实施,不仅是填补了上位法空白,更有利于保护和修复舟山海洋生态环境,为高水平建设现代海洋城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陈能斌表示。 |